为了积分宝消费共享平台事业的发展,为了积分宝平台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为了能让各地的城市服务机构更简单和快捷的运营,积分宝平台将于4月1号起实行新的运营方式。为此对原有的积分宝持卡人、积分宝联盟店、城市服务商及利益分配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已经发放的积分宝通用积分卡的规定:
1、在4月1号前办理的积分宝通用积分卡可以继续使用。
2、4月1号前获得的积分返利,继续有效,仍安原来的《积分消费规则》进行抵扣。4月1号开始获得的积分返利,按2PV=1元钱进行抵扣消费款,可以直接当作代金积分使用。详细按《积分消费新规则》进行冲抵。
3、原来的消费送礼品,如果在4月1号前达到积分送礼品条件的,继续可以获得礼品赠送。如果没有达到的,则按新的方式,不再享有礼品。
二.关于原积分宝联盟店结算的规定:
1.在4月1号前加盟的积分宝联盟店积分结算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工行开设专用账号的方式;二是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积分返利。
2.在 4月1号以后加盟的积分宝联盟店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一个专用的资金结算账号,以方便积分宝结算中心与联盟店之间的结算。
三.原城市服务商推荐城市服务商的规定:
在4月1号前已经推荐的城市服务商的收益,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积分收益为所直接推荐的城市服务商所发的卡产生的积分总和的2.5%。
四.做好对接工作:
城市服务商对新的方案做好对接工作,做到各方照顾,尽量不损害原来的利益关系。
浙江积分宝商贸有限公司
2010-3-31